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8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庐江润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3916G(1-1)。
法定代表人:陈启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缪飞,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夏茁,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庐江润泽投资有限公司与缪飞、夏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夏茁在中国银行1752××××780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799.60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夏茁在中国银行1752××××780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799.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