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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恢1482号

司玉莲、李晓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玉莲;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恢1482号申请执行人司玉莲,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晓锋,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张燕青,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云鹤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司玉莲诉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李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司玉莲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6日开始,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8‰计算,计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司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晓锋负担。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司玉莲于2018年6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封被执行人李晓锋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文明大道20号院4号楼1单元2层4号(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的房屋,现查明上述房产位置不明,暂无法执行;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李晓锋、张燕青、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4本院委托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小官庄村村委会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张燕青名下财产状况,未回复;本院委托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东凡村村委会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李晓锋名下财产状况,未回复;本院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周国良户籍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8年9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亦未按时到庭接受询问;5、2019年3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恢1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