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57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思达数码大厦**北厅。
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戚得义,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戚得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8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戚得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57005.7元、零售利息2624.73元、分期手续费2133.83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700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逾期贷款规定及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戚得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2月13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较少,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5、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戚得义,但其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6、本院将被执行人戚得义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3月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共计实现债权0元,未能实现全部债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