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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刑更268号

张岩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岩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刑更26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张岩松,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1月1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冀1026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岩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原判决认定其系主犯,有坦白情节,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9)冀深狱减字第185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175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考核获表扬四次。罚金刑已履行。监区干警出具消费证明。无违法违纪情况。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岩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荀丽娟

审判员  贡文忠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