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707执4528号之二

张作环与谭德亮、王召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作环;谭德亮;王召法;王记先;王艳;王督军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4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作环,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谭德亮,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召法,男,193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记先,女,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艳,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督军,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张作环与被执行人谭德亮、王召法、王记先、王艳、王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谭德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373.59元;被执行人王召法、王记先、王艳、王督军应在王木考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1174.64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16日,本院与申请人电话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8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2018年11月17日、2019年3月5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仅有的零星存款留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8年12月3日,本院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并作出(2018)苏0707执45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德亮所有的“苏G×××**”号车辆的车籍,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8年1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18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王召法、王记先、王艳、王督军向本院提交书面放弃遗产声明书,自愿放弃王木考名下所有遗产的继承。7、2018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8年12月2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谭德亮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及所在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经了解现被执行人谭德亮尚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所有的“苏G×××**”号车辆被海州法院(2016)苏0706执4156号执行案件扣押并评估,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经我们联系该案承办法官,该案件申请执行人是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宁海支行,系行使抵押权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是219661元,车辆评估价15万余元,根据抵押权优先受偿原则,该车辆处理完毕后已无余额可供参与分配。9、2019年1月28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执行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2019年3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该案件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凯

审判员 谢利诗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修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