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749号之二
原告:郑州市赛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侯寨乡罗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1852227N。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阳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新胜小区****(新胜社区第一网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2NDH9U。
法定代表人:李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赛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赛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赛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赛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郑州市赛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