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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1512号

胡忠平与李元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忠平;李元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平,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元兵,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关于胡忠平申请执行李元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3月1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3、于2019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2019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4、2019年3月7日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9年3月20日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3027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1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军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