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岳晶,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湧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10号,注册号371000228011108。申请执行人岳晶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湧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高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威海市湧泉矿泉水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岳晶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晶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晶于2019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高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