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财保160号之一申请人钱瑞玲,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李艳玉,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执行钱瑞玲申请保全李艳玉财产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3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李艳玉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属肇事车辆)。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钱瑞玲以损害赔偿纠纷,经自行协商并已赔偿到位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保全措施申请;同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艳玉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就损害赔偿纠纷经自行协商并已赔偿到位为由,申请撤回保全措施,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艳玉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尚亚冰
书记员周垚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