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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1021号

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崔朝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崔朝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0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朝军。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崔朝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5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崔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77029.03元。崔朝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邮政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63.02元,已发还申请人。2.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证券账户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崔朝军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四、于2019年1月2日启动传统查控,采取了调查、传唤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0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崔朝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全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