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74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姜苹,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姜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100000减少为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海滢
审判员 何 鑫
审判员 程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田虎
书记员刘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