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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刑更265号

刘爱州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盗窃
当事人
刘爱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刑更265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刘爱州,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河北省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5年3月2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5)衡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爱州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4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原判决认定其系累犯。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2013年5月15日、2016年12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9)冀深狱减字第182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9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139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考核获表扬四次。罚金刑部分履行。无违法违纪情况。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爱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荀丽娟

审判员  贡文忠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