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20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建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振兴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2500227MA5UQBKH12。
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5203843382Q。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建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建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033.78元,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有车辆系轮候查封,有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9033.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29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吴 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