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赵培霞,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常家全,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霞与被执行人常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常家全的股权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信息,均未发现其财产信息。另因被执行人常家全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培霞亦不能提供其下落,本院依法委托公安机关予以临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世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