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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执8号

代克兰戴克全等与彭贵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克兰;戴克忠;戴克全;戴宗兴;戴克均;彭贵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20执8号

申请执行人:代克兰,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戴克忠,男,汉族,1974年08月05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戴克全,男,汉族,1967年06月25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戴宗兴,男,汉族,1941年05月14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戴克均,男,汉族,1969年05月26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彭贵永,男,汉族,1962年07月23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戴宗兴、戴克全、戴克均、戴克忠、代克兰与被执行人彭贵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5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宗兴、戴克全、戴克均、戴克忠、代克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2551.72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贵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彭贵永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02551.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吴 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