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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民初950号

李丰年与冷超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丰年;冷超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950号

原告:李丰年,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冷超喜,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李丰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冷超喜(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丰年负担。

审判员  彭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