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950号
原告:李丰年,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冷超喜,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李丰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冷超喜(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丰年负担。
审判员 彭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