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21民初55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
负责人:陈权,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杨,女,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黄剑轩,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荣桂英,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系被告黄剑轩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荣县支行)与被告黄剑轩、荣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邮储银行荣县支行在本院立案当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裕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