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特31号
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根思路52-1号。
负责人:沈志祥,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恒,该银行信贷主管。
被
申请人:徐进,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
申请人:贾丽华,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汤接娣,女,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4712060222,住泰兴市济川街道万福小区7幢203室。 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与被申请人徐进、贾丽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徐进、贾丽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头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安 南
书 记 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