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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82执3252号

黄立超与乔东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立超;乔东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执3252号

申请执行人::黄立超,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乔东升,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黄立超诉被执行人乔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苏0382民初8548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乔东升偿还原告黄立超借款本金15.9万元、利息10万元,合计25.9万元,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5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付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15.9万元,如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8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8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 3、2018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18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无财产登记信息。 5、2018年10月26日,向新沂市新安镇拆迁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 6、2019年1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 7、2019年3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乔东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8、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不进行走访调查。 9、2019年3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银

审判员  杲远

审判员  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