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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125号

杨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1205.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14100元。本院又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胜才

审判员  郭 奇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