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1205.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14100元。本院又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胜才
审判员 郭 奇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