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鲁1327执212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并认定,王乐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王乐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史文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磊
王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鲁1327执212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并认定,王乐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王乐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史文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