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505号
原告:李龙辉,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李建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李龙辉与被告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龙辉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李龙辉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辉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6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龙辉负担。
审判员 孔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