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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刑初51号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28刑初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耿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阜城县崔庙镇营盘村西钓鱼园内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刘某负责在赌局上放哨。期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二千元(已退交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祁某、关某、耿某、张某1、张某2、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交纳罚金、退交非法所得票据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交犯罪所得,积极交纳罚金,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刘某已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