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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7民初63号

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杨某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7民初63号

原告: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原告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杨某甲、杨某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57元,由原告衡阳镕泰建筑机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涂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