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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2126号

李俊红与曹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俊红;曹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2126号

原告:李俊红,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曹遂平,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李俊红与被告曹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李俊红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曹遂平负担。

审判员  许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一帆

书记员张家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