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2126号
原告:李俊红,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曹遂平,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李俊红与被告曹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李俊红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曹遂平负担。
审判员 许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一帆
书记员张家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