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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执保55号

郭家海、黄乾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家海;黄乾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执保55号

申请人:郭家海,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黄乾乾,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家海与被申请人黄乾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家海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乾乾银行存款26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家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乾乾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南二环分理处(6229538100102108873)账户内存款26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振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