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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1466号

王明正与蔡登辉、黄锦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明正;蔡登辉;黄锦芬;河南省幸福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466号

原告:王明正,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蔡登辉,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黄锦芬,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省幸福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蔡登辉,任董事长。

原告王明正与被告蔡登辉、黄锦芬、河南省幸福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正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明正负担。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