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466号
原告:王明正,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蔡登辉,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黄锦芬,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省幸福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蔡登辉,任董事长。
原告王明正与被告蔡登辉、黄锦芬、河南省幸福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正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明正负担。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