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1297号
原告:刘孟琦,女,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武秀侠,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刘孟琦与武秀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刘孟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孟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