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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民初1297号

刘孟琦与武秀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孟琦;武秀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1297号

原告:刘孟琦,女,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武秀侠,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刘孟琦与武秀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刘孟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孟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