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1026号原告罗明书,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李文巧,女,l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甘裕炳,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安微省当涂县人,住安微省当涂县。
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诉被告甘裕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起诉的主体有误,且不属于开阳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起诉的主体有误,且不属于开阳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书、李文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负担。
审判员 李国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精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