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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1民初1026号

罗明书、李文巧等与甘裕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明书;李文巧;甘裕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1026号原告罗明书,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李文巧,女,l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甘裕炳,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安微省当涂县人,住安微省当涂县。

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诉被告甘裕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起诉的主体有误,且不属于开阳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起诉的主体有误,且不属于开阳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书、李文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明书、李文巧负担。

审判员  李国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精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