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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691号

赵德英与刘忠玉、刘忠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赵德英;刘忠玉;刘忠朝;刘忠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691号

原告:赵德英,女,192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刘忠玉,女,69岁,汉族,住宜城市,系原告大女儿。

被告:刘忠朝,男,61岁,汉族,住宜城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刘忠芝,女,57岁,汉族,住宜城市,系原告二女儿。

原告赵德英与被告刘忠玉、刘忠朝、刘忠芝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赵德英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德英免予缴纳。

审判员  李鹏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