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691号
原告:赵德英,女,192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刘忠玉,女,69岁,汉族,住宜城市,系原告大女儿。
被告:刘忠朝,男,61岁,汉族,住宜城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刘忠芝,女,57岁,汉族,住宜城市,系原告二女儿。
原告赵德英与被告刘忠玉、刘忠朝、刘忠芝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赵德英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德英免予缴纳。
审判员 李鹏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