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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3801号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801号

原告:闫某,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李某,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闫某以其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20日去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已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炳坤

书记员韩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