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704民初358号
原告:高某,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原告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吕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亚敏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