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民初31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
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政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副总经理。
被告:白玉琴,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