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859号原告贺小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告朱双茂,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2019年3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贺小明与被告朱双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019年3月20日,原告贺小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小明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明撤回对被告朱双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小明负担。
审 判 员 彭桂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