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1330号
原告:董振广,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自远,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府,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董振广与被告王自远、王现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振广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自远、王现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振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董振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广撤回对被告王自远、王现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振广负担。
审判员 孔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