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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2民初1330号

董振广与王自远、王现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振广;王自远;王现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1330号

原告:董振广,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自远,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现府,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董振广与被告王自远、王现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振广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自远、王现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振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董振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广撤回对被告王自远、王现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振广负担。

审判员  孔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