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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4行审61号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胡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胡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4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44208808259。法定代表人叶海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胡健。经营店名:永胜汽车维修中心。地点:英山县温泉镇梦丝家大道处。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环理字(2018)1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的英环理字(2018)1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英环理字(2018)1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光霞

审 判 员  江 军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