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487号
原告:犹希,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犹安中,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湄潭县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街道大山村。
法定代表人:耿会,执行董事。
被告:柏兴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与被告湄潭县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柏兴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466元,由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王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