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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8民初487号

犹希、犹安中等与湄潭县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犹希;犹安中;湄潭县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柏兴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487号

原告:犹希,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犹安中,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湄潭县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街道大山村。

法定代表人:耿会,执行董事。

被告:柏兴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与被告湄潭县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柏兴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466元,由原告犹希、原告犹安中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王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