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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3762号

马某与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3762号

原告:马某,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凉市东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汝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