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3762号
原告:马某,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凉市东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汝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