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黑1282行审158号申请执行人肇东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周伟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庄宇,肇东市环境保护局股长。被执行人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浩,职务总经理。本院收到肇东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对肇东市众合热力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肇东市环境保护局在申请执行前未履行催告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肇东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丽华
审判员 黄万忠
审判员 崔洪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