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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7执977号

丁敬荣、孔德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敬荣;孔德亮;王娟娟;卢占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7执977号申请人丁敬荣,男性,199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执行人孔德亮,男性,1986年3月4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王娟娟,女性,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卢占彬,男性,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丁敬荣与孔德亮、王娟娟、卢占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卢占彬名下财产6763.44元,于2018年12月31日冻结并予以划拨。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于2019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与限制高消费;于2018年12月14日向房地产部门、工商部门、国土部门等有关单位查询,并向周边群众了解查明,未找到被执行人。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士谦

审判员  赵金新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