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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民初5893号之一

5893白智坚与苗新勇、吴珍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智坚;苗新勇;吴珍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5893号之一

原告:白智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新勇。

被告:吴珍蓓。

原告白智坚与被告苗新勇、吴珍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白智坚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智坚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白智坚负担。

审 判 长  范纪强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陈海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 晴

书 记 员  陈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