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5893号之一
原告:白智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新勇。
被告:吴珍蓓。
原告白智坚与被告苗新勇、吴珍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白智坚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智坚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白智坚负担。
审 判 长 范纪强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陈海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 晴
书 记 员 陈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