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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1727号

吴旨明与余绍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旨明;余绍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1727号原告吴旨明,男,生于1994年9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吴秀彩,女,生于1976年3月2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系吴旨明亲属,住本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绍碧,男,生于1952年2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旨明诉被告余绍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旨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旨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旨明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旨明负担。

审判员  张利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