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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民终174号

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宋兴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宋兴开;孟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黄山利港尚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WNC8X8。

法定代表人:孟楼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杰,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兴开,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审

被告:孟海军,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兴开、原审被告孟海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8)皖10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6元,减半收取6358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嘉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郑卫东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谢慧慧

书记员吴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