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14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于福,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大谭社区怡和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于福申请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调【2014】17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52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调【2014】17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琳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