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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4执1007号

于福与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于福;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14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于福,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大谭社区怡和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于福申请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调【2014】17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52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调【2014】17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琳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