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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214号

同意执行机关撤回梁忠学猥亵儿童罪减刑、假释呈报决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梁忠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9)吉03刑更214号 罪犯梁忠学,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忠学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发现对罪犯梁忠学提请减刑建议时,该罪犯减刑执行期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撤回对罪犯梁忠学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梁忠学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梁忠学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