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173号
原告:楼兴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金江林,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黄伟嘉,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楼兴旺与被告金江林、黄伟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楼兴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楼兴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