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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2173号

2173楼兴旺与金江林、黄伟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兴旺;金江林;黄伟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173号

原告:楼兴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金江林,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黄伟嘉,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楼兴旺与被告金江林、黄伟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楼兴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楼兴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