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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财保216号

吴海栓、张遂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吴海栓;张遂勤;王春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财保216号

申请人:吴海栓,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张遂勤,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王春营,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二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815812019410153000016)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遂勤、王春营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吴海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怡莹

书记员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