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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行审13号

扶沟县环境保护局、扶沟县练寺镇运来料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扶沟县环境保护局;扶沟县练寺镇运来料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扶沟县东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11721418626350A。法定代表人张金重,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永丽,女,扶沟县环境保护局副股长。委托代理人姜宝山,男,扶沟县环境保护局中队长。被执行人扶沟县练寺镇运来料场,经营场所:扶沟县练寺镇桑村,工商登记注册号411621617160129。经营者王运来,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扶沟县练寺镇运来料场业主。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环罚决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9年3月19日,扶沟县练寺镇运来料场的经营者王运来交纳了罚款10000元,扶环罚决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9年3月20日,扶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扶沟县练寺镇运来料场履行了扶环罚决字[2018]03号行政处罚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扶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扶环罚决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陈新慧

审判员  于桂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