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6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林,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袁海,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林申请执行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袁海所有的川A×××××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袁海所有的川Y×××××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