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191执6569号之一

徐林、袁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林;袁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6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林,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袁海,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林申请执行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袁海所有的川A×××××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袁海所有的川Y×××××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