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8刑初13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远林,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武检公诉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远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沈远林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裁定,现因被告人沈远林已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人沈远林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朝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月月 微信公众号“”